新頭殼newtalk 2013.02.08 何孟璇/台北報道
國科會認為,統一研究功效若以分歧語言頒發,則可註釋為針對分歧讀者群而寫,但國科會也表明,後發表之論文應當要註明前文,假如沒有註明清楚,輕易誤導為2篇自力研究,使研究功效重覆計較,應當要避免。但國科會認為,這屬於學術自律範圍。
但國科會副主委孫以瀚強調,這還是必須視個案鑒定;例如在論文中援用別人的研究5次,此中4次都有標明出處,唯一1處未標明,審查委員可能會視為漏掉,算是小疏失,不會被認定為剽竊。
國科會今天公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並依此批改「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並特殊對學術界最詬病的「造假」、「變造」、以及「抄襲」等3大行為做出界說翻譯國科會說,所謂「造假」就是指虛構不存在的申請資料、研究資料或功效;「變造」則指不實變更;「剽竊」是援引他人之資料或成果,卻沒有註明出處。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今(8)日公布「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這是台灣初次針對學術界倫理規範批改「學術倫理案件的處置懲罰及審議要點」,對於學術界頻傳造假、變造、剽竊等3種行為都有明白定義,公布後即生效,也將通知整個學術界,但願大家可以或許自律。
別的,在「自我剽竊」的部分,國科會認為也要遵照各範疇特性有所區別,就如同醫藥研究用統一種方式,在分歧論文中研究不同藥品的效用與反映,可能因為該範疇重視研究成效,嘗試過程不異其實不損及其研究價值,就不會被看成自我剽竊。
孫以瀚也補充,若是鑽研會論文或計畫成果呈文於往後在期刊揭橥,這些著作應當視為統一件,不屬於抄襲翻譯國科會認為,計畫、成果呈報不算是正式發表,也沒有自我引註的需要翻譯乃至,若是研討會在該領域不被認定為正式頒發,也不需要在過後發表時自我引註翻譯
至於先前曾激發討論的「一稿多投」爭議,根據今天公布的「研究人員學術倫理規範」也聲明,一稿多投的行為會造成資本鋪張,應該避免。但國科會其實不限制同一研究計畫同時申請不同經費,可是應於計畫中申明有同時申請分歧經費來源,讓審查委員去權衡是不是給予經費津貼。若是均獲經由過程且津貼內容堆疊,則只能選擇其中一項履行;但假如只是內容相幹,實則有所區隔,就應明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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