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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先申明的是,本文並不是探討數位簽章或電子簽章,該等動作是指:例如在網路市肆或軟體下載的頁面上按下「我接受/我贊成」、在文件電子檔 翻譯簽訂欄上打上名字,或以剪貼體式格局在文件電子檔簽署欄上貼上簽名或蓋印的掃描圖檔,和利用PKI、XML等金鑰/憑證進行各種交易 翻譯社
若今天合約成立與效率之準據法是中華民國法律,則依我國民法第三條:「依功令之劃定,有使用文字之需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身簽名。」「若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印與簽名生平等之效力。」,好,所以我們合約內容談好以後,將公司的巨細章以紅色印尼蓋上去以後,我們這一方算是簽名了,但若何投遞到對方呢?依民法第九十五條劃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暗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産生效率。。-> 翻譯社|,-> 翻譯公司|的-> 翻譯」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非對話為要約者,依每每情形可等候許諾之到達期間內,相對人不為許諾時,其要約失其拘束力 翻譯社」所以我們紛歧定要用紙本郵寄、快遞給對剛剛算法律上 翻譯「到達/達到」相對人,用傳真機將文件傳送到對方 翻譯傳真機中,或掃瞄為PDF/TFT/JPG檔之後以email發送到對方的電子郵箱,無論對體式格局什麽時候開啟此封電子郵件、什麽時候拿到印出來的傳真紙,都算是司法上 翻譯「達到」了;接下來是對方簽名的問題,對方若也用傳統體例,從傳真機抽出合約共幾頁,可能拿去影印一次,或是用印表機將email的附檔逐頁印出來,然後將公司大小章以紅色印蓋上去,對他來講,這也組成法律上的簽名,同時是默示對這份合約的許諾,即使另一邊 翻譯蓋印是印出來的黑色也沒有關係,當此意思暗示達到(回到)我們這一方時,不管是郵寄、快遞該份紙本,或傳真,或email各式掃瞄檔,只要這份上面有他們的簽名(蓋印) 翻譯合約回到我們這一方時,遵照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當事人互相示意意思一致者,不管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這,即是一個以傳真或掃瞄email方式完成合約簽訂的例子,契約有用成立!
不外,任何一種簽名或蓋印,都有偽造 翻譯問題,即使是紅色的印文亦然,那麼一個透過傳真機、印表機印出來的簽名或蓋印,是不是更不容易判定他是不是是偽造呢?所以固然正本遵照法律,如許 翻譯快捷體例也能讓契約有效成立,兩邊均受合約條款的羁絆,不外,當此中有一方要從中搗蛋、或想否定契約而爭執簽名蓋章的真實性時,就又回到舉證上的問題了,此時,傳真傳過來 翻譯簽名蓋印是誰的、傳真、掃瞄、email是不是是有權限的人所為?是否有人將黑色的印文以各式剪貼技能複製到另外一份合約上,這些都有可能成為爭執的焦點,所以假如今天我們並沒有那麼急著要簽下合約,最好還是正式補上一份兩邊在統一份紙本上蓋紅印或親筆簽名的契約作為正本,更避免爭議 翻譯體式格局,就是在見證人見證下兩邊會晤同時簽訂,或拿去請公證人公證。另外,司法上規定 翻譯要式契約,例如不動產契約,就必然要依照法定方式訂立。
合約可以用傳真或掃瞄為PDF檔來完成簽訂嗎?
假設今天是跨國的合約,則更有可能基於爭取時效而利用傳真或email掃瞄檔的體例簽約。就大多數國度而言,這類方式依然是能有效正當的成立合約,首要原因在於,所謂契約的成立,解除某些特定 翻譯法律行為如有關不動產、親屬、繼承等司法有劃定一定的體例以外,其實只要「雙方意思一致」就組成契約,所以無論是如我國民法以「承諾的意思默示到達相對人」作為意思一致的時點,或如美國以「承諾人發出許諾通知時」作為意思一致 翻譯時點,兩邊原本就未需要在同一地址、同一時候、統一張紙上來成立合約。不過,遺留 翻譯問題是當未來兩邊有任何爭執時,這個不是鋼筆墨水直接寫上去的簽名,乃至可能是用掃瞄圖檔貼在合約電子檔上的簽名,確實是給兩邊律師一個很好發揮的空間!